技能实训 / 网商创业

作者: 时间:2018-03-20 点击数: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电子商务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促进创业专项行动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鲁人社发〔2011〕17号)的要求,为规范管理我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工作,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创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的目的是引导创业型校园文化建设,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我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第四条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立足我系实际,项目实施要坚持质量原则,树立精品意识,强化过程中的宣传、辅导、服务和管理工作,以项目建设推动环境建设,繁荣校园创业文化。
第二章 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系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8人。专业交叉、年级交叉的团队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三)项目需要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创业实践的扎实基础和较强的项目指导能力。校外人员担任项目指导教师需要报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创业实践项目除校内指导教师外,至少需要1名校外导师。
(四)原则上一名学生只能申请负责或参与一个项目。原有项目未完成者,原项目成员不得申请主持或参与新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清晰的实施计划,创业实践项目需要具有一定的商业潜力,项目没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六)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如成功申报为省级、国家级项目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
(一)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报送系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在对规范性与合法性初审之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三)项目评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评项目、评审标准、方法、程序及评审人员产生办法等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逐步探索符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更具教育意义的公开选拔方式。
(四)申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从立项建设项目中择优向学院推荐。
(五)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从省级建设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项目运行与验收
第七条 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毕业前需要办理验收,由创业教育中心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后续工作安排。
第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具体指导工作,指导教师需要制定项目指导书,明确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计划及学生训练效果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项目指导书由创业教育中心统一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是评价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需要按月上报项目运行情况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总结报告需要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创业教育中心依据月度总结及相关调查对项目运行情况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
第十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创业教育中心备案;团队成员如有更换,需要在阶段性检查前报创业教育中心。
第十一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经创业教育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终止报告,并上报创业教育中心同意,同时取消经费资助,但可根据学生的创业实践过程的学习收获来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操作与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相抵触,经提醒依然不加改正;
(二)立项以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连续两个月检查不合格;
(三)以伪造、隐瞒、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立项资格;
(四)由于不可克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开展。
第十三条 创业教育中心在尊重学生首创精神的前提下,应加强过程中的服务与引导,为学生团队成功开展项目训练提供相关保障。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训练的所有学生及教师必须在学校的制度框架内开展工作,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创业教育中心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以后,由创业教育中心组织专家验收,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结题报告;
(3)调查报告、设计方案、获奖证书、专利、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训练与实践过程中取得的创意、产品设计、专利、客户资源、收入等创新创业成果归学生所有。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要以适当的方式搭建学生创新创业成果推介渠道与平台,积极引导成果的社会化与市场化。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要跟踪调查已结题验收项目的继续开展情况,并给予相应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获准立项的创业实践项目优先享有校内场地、培训、校企合作等创业资源。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二十条 系部设立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创业教育协调小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层次分类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和单项额度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以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项目经费由经费使用者、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字,并经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老师初审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和购买必要图书资料的费用),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仪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费(设备购置按照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交通费与住宿费(交通费与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会务费,广告制作费,网络设计费,网站域名及空间购置费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系创新创业教育协调小组指导下,由系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教研室推荐本单位校内外专家,资格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系创新创业项目导师;创业教育中心在导师团中遴选推荐适当人员组成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我系创业教育工作的顾问团队,其职责、权利及工作要求等事宜由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学校对创业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由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具体责任人,配合创业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培育创业工作室成为我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自我帮扶组织,引导俱乐部参与到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活动设计与实施等过程中来,拓展训练计划的辐射效应。
第七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 将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列为基本素质选修课,同时,以创业文化教育为先导,增加与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密切相关的课程,丰富创业知识公共选修课内容。鼓励各系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体现专业特色的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三十条 校级创业训练项目2学分,校级创业实践项目4学分。被评选为省级或国家级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依据当年评选方式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凭结项审批表及结项报告,向创业教育中心申请,创业教育中心初审后报教务处认定学分。
第八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第三十二条 创新训练项目按每项目40学时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创业实践项目按每学期80学时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如项目指导教师多于1人,则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分配工作量。校外指导教师按照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第三十三条基础之上,对获得省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创新训练按照每项目1000元标准补贴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按照每项目3000元标准补贴指导教师;获国家立项资助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按照每项目2000元标准补贴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按照每项目5000元补贴指导教师。补贴在项目验收后发放。如项目指导教师多于1人,则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分配补贴。
第三十四条  认定程序
项目指导教师在每学期教学工作量统计时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申请表》,凭项目阶段性检查结果或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由创业教育中心初审后报系部审批后,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毕业生创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系创业教育协调小组负责解释。